今天,面对经济转型的特殊时刻,大宗商品交易所、相应的交易平台以及包括银行在内的需求方依然表现出对“质押”融资这种形式的业务需求,也许2012年钢贸事件以及2014年青岛港事件使得“质押”融资这项业务伤痛未愈,也许再度开展此项业务要做的事情很多,在保证各方利益共沾的同时,最为重要的就是各方如何合力来防控风险。 

在物流金融新模式不断涌现的今天,“质押”融资作为一项既“传统”又“陌生”的金融产品,如何开创一个新的春天?对此,记者采访了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名誉会长姜超峰,请他来揭示“质押”融资业务我们所不知晓的过去,以及潜藏于后风险的规避? 

换个视角看“质押” 

“质押”监管作为随物资仓储业务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物流业务,通俗意义是指出质人(货主)以合法占用的质物向质权人出质,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,监管(保管)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,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。 

其中最为常见的模式以“动产质押”和“仓单质押”两种模式为主,“仓单质”押监管这一业务模式早在1999年被设计提出,但是姜会长进一步解释说,“仓单质押”这一业务被中储设计并提出后,并没有真正执行过。

“仓单”的执行管理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,更适用于静止货物的质押融资。而存储货物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需要不断发生变化。“货物因为不停地进出仓库,数量在变化,这造成开具的仓单过于复杂频繁而影响效率,于是最初的‘仓单’质押融资业务被动产质押融资这种模式取代。”姜会长说。

姜会长总结说,“中储最早将这一服务模式叫作‘仓单’质押融资,但具体实施的却是动产质押融资,尤其是2005年进入大模式扩张阶段开展的业务都是动产质押融资这一模式。” 

谈及这两种业务模式的主要区别所在,姜会长解释说:“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并不开据‘仓单’,而是货物在入库清点时开据质物清单,质物清单只代表收到货物的相关情况,不可流转也不可以买卖。而‘仓单’却具有着转让和买卖的独特属性。”

所以一直以来,存在的事实是中储用质物清单来代替‘仓单’开展这项业务,更确切的说,中储多年来开展的是动产质押融资业务。

2012年,当上海钢贸事件出现之后,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倍受重创,201466日的青岛港重复质押案件更是让物流金融陷入低谷,供应链金融延续了上年的总体下滑、国退民进、优化整合的态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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